《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上的水准,根据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电信、通信、广电、工业等管线及相关的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规划、市政园林、经信、城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民防、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和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工作方面成绩非常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六条市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相应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七条建筑设计企业和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建筑设计企业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无锡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书面告知建筑设计企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无锡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正的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编制报送。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纸质及电子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建筑设计企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的要求。所移交档案资料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无锡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退还时,有关部门应当核查《无锡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第十三条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同时独立组卷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厂区、校区等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筑设计企业或产权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筑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有关专业管线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及时向建筑设计企业或产权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对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理应当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废弃情况书面告知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通过建筑设计企业向建设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或者管线主管部门报告。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地下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走向等,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结果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竣工图必须经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数字化、安全备份等工作。
第十九条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筑设计企业、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与市城建档案馆应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协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建筑设计企业或者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