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西安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告。
为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动态监管和诚信管理,全面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提升。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借鉴吸收上海、广东、青岛等省市关于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并广泛征求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意见建议。
该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管理。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记分处理等工作。监督机构对记分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鼓励使用西安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做信息共享。
项目经理和总监记分管理初始分值为12分,在岗履职记分周期为12个月,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对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情况实行现场记分管理。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总监有不履职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项目经理、总监在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含 12 分)以上,监督机构建议施工公司或监理企业更换项目经理、 总监,并取消该项目本年度评优资格。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项目经理、总监不履职行为进行包庇、纵容造成后果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通过信函反馈:信函请邮递至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300-9号A座0913室),并在信封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