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市区建设工程各项收费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搞好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市政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实施的整体性和权威性,保障正常的城市建设资产金额来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真实的情况,拟对市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征收如下各项费用。具体意见如下:
根据粤府〔1987〕68号文的规定,凡在市区内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在报建时均应按工程总造价的5%交纳市政建设配套费。由市城建局专户收款。该款专项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和市政配套的设施建设。市城建局应对资金使用做出年度资本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根据省委、省政府粤发〔1985〕40号文关于“在基建总投资额中安排1-5%作为绿化费”的规定,在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重点技改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报建时均应交纳绿化费,按工程投资总额,住宅收1%,工厂、公共性建筑收2%,商业性建筑收3%,高级宾馆收4%-5%。工程完工验收时,完成绿化任务的,按收费50%回拨,50%由市统筹;完不成任务的,按实际比例回拨,其余由市统筹;该款由市城建局专户收款,市财政局监督使用。市统筹绿化费专款用于市区内的绿化工程。
为加强城市档案工作,健全城市建设工程完工档案资料的归档制度。根据粤档发〔1986〕14号文的规定,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包括供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电讯、电视广播等地下管线(网)工程;道路、桥梁、涵洞、防洪堤坝工程;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工程;重点保护文物建筑等,都应向市城建档案室交纳工程投资2%的城建档案资料保证金(每宗工程最多不超过5万元)。该款由市城建局在市建设银行设专户收取,待工程完工验收、图纸资料存档后,由市财政局监督全数退还交保证金的单位。
确因建设需要,在市区内开挖道路或在广场、街头、空地破土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建时需缴交破土、挖路管理赛和修复保证金。管理费按每期15天,每平方米5元计收;每次报建不足3平方米的,按15元收取。管理费专项用于市区市政建设,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收复保证金路面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该款由城建局在银行设专户收款,修复验收合格后,保证金由市财政局监督退还交款单位。
因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堆料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市区道路(含人行道)、街巷的,由市城监大队审批、发证。并按每平方米每天0.3元的标准收费。不满15天者按半月收费;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者,按一个月计收。临时占路费的分配比例为:占用市区主干道的收费,城监大队占60%,民警交通队占40%,占用市区街巷的收费归城监大队所有。该款由城监大队在审批发证时收取,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用于购置城监管理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