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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联合规划和建设法规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的基础,是持续地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的设施。具体指城市污水排放、雨水排放、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等市政设施的维护、抢险、紧急处理、管理等活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依规定挖掘。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国令第722号):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的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各城市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规划时,应提前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规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规划同步实施。要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要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控道路挖掘,杜绝“马路拉链”现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建立完整设施建设协调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推动有关部门沟通共享建设规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先深后浅的原则,合理的安排施工顺序和工期,施工中严格做好对已有设施的保护的方法,严禁分散无序施工。科学制定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规划,强化工程质量安全要求,争取地下管线工程与地面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力争各类地下管线工程一次敷设到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建城〔2022〕57号):新城区结合组团式城市布局,推进分布式水、电、气、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地下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机制,逐步对老旧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建设,提高管线建设体系化水平和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22号):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包括干线型综合管廊、支线型综合管廊及缆线型综合管廊,是集约化敷设地下管线年,力争累计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80-100公里,地下综合管廊逐步形成规模,“马路拉链”及架空线逐步减少,城市景观得到一定的改善,地下管线应急防灾水平逐步提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上的水准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到2040年,力争累计完成综合管廊建设300公里,地下综合管廊发挥规模效应,城市景观明显好转,地下管线的应急防灾水平显著提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上的水准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各地电力连接建设行政审批时间略有差异,以上海为例,上海市2019年印发《上海市逐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沪发改规范〔2019〕15号),对电力连接流程、时限等做出要求。

  用户向电网企业提交申请后,电网企业在1天内完成申请受理。一是实行营业窗口“一站式服务,一证受理”,开展“互联网+”线上办理和预约上门服务,实现低压用户全程网办。二是在申请环节即签订合同,进一步减少办理环节。三是精简用户申请资料,用户更好的提供申请材料缩减至3项:①用电申请书;②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③用电地址的物业权属证明。

  电网企业督促和配合选线设计单位,统筹优化选线方案和供电方案,开展沿线水、气、通信等各管线天内完成选线方案和工程设计。针对有几率存在的管线矛盾和问题,规划资源部门要提前介入组织协调。

  用户接入外线工程如涉及道路开挖,需办理规划、掘路和占路等行政许可,涉及绿化的还需办理临时使用绿地许可,无需道路开挖但有外线工程的需办理占路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各审批部门应在2天内做出接入工程的行政审批决定。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或道路设施有较大影响的复杂工程可继续采用原审批方式。

  电网企业在选线和工程设计环节要提前与有关部门沟通。各审批部门要跨前一步,及时协调。各审批部门要在“一网通办”平台和门户网站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负面清单、标准规范等形式明确准予审批的条件、技术方面的要求、费用标准及应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电网企业同步向规划资源、交通、路政、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承诺能够很好的满足各行政审批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并同步提交规划许可、掘路施工、绿化搬迁、交通组织等相关申请材料。各审批部门收到材料并审核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涉及道路修复和绿化赔偿的项目,采用“先施工后缴费”的形式,缴费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由电网企业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

  从重前置审批转向更看重事中事后监管。各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电网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方位检查(原审批程序中相关监管部门仍按照原有分工实施监管)。如与承诺内容不符,将撤销原行政许可,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将失信信息同步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电网企业在取得占路、掘路许可后4天内完成项目外线工程建设。一是倒排工期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二是压缩物资及工程服务采购时限,提升物料标准化和典型设计标准化水平,统一技术标准和设计标准,做到通用互换。三是推广不停电作业等新技术,提高送电计划灵活性,优先保证用户无障碍按时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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